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及巴彦淖尔市地域特色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巴彦淖尔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巴彦淖尔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市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规范认定工作,加强常态化管理,做好传习补助经费发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巴彦淖尔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传承人”,是指承担巴彦淖尔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或一定区域内公认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经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 市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保护传承巴彦淖尔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及巴彦淖尔地域特色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市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巴彦淖尔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体系,增强巴彦淖尔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提升非遗系统性保护水平,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第五条 市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认真履行传承义务,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章 认定
第六条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市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根据巴彦淖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实际,每3—5年组织开展一批市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七条 市级传承人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经本人申请,可以被推荐为市级传承人: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身心健康;
(二)居住或长期工作(10年以上)在所传承的巴彦淖尔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
(三)长期从事(20年以上)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实践活动,熟练掌握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四)在特定领域或一定区域内具有被公认的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
(五)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六)传承谱系明晰,有能力、有意愿继续从事传承传播工作。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与管理、经营以及其他不直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活动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市级传承人。根据规定必须具备执业资格的特殊项目,市级传承人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已公布的市级传承人不得申报另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级传承人。
第九条 申请认定市级传承人,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巴彦淖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旗县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信息,以及旗县区级非遗传承人认定文件(含名单);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成果、荣誉奖励及相关的文字、图片、视频等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实物、资料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活动,履行传习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八)旗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巴彦淖尔市直属各部门单位的推荐意见;
(九)申请人需提供个人征信情况证明。
第十条 公民提出市级传承人认定申请的,应经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向所在地旗县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通过旗县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提交申请材料。
巴彦淖尔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为巴彦淖尔市各部门直属单位的,通过其主管部门直接向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推荐市级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包括第九条各项内容。
第十一条 旗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巴彦淖尔市各部门直属单位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社会公示,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第十二条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整改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认定市级传承人,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应当组织成立市级传承人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
专家评审组对符合要求的推荐人选及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环节。评审委员会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市级传承人推荐人选。
评审委员会不少于5人,由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党组成员、非遗科及市古籍和非遗保护中心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成员不少于7人,评审专家从巴彦淖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成员组成要根据参评市级传承人所传承的非遗项目类别抽选,其中传统医药类专家不少于2人,每个类别专家不少于1人,总人数必须为奇数。
第十四条 市级传承人评审工作实行专家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成员为申请人或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五条 市级传承人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公正合理,严格审查,坚持标准,择优认定;
(二)注重所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的完整性和独特性,注重传承活动对项目保护的必要性、代表性和权威性;
(三)后继乏人因传承需要的、暂无市级传承人的、已公布的市级传承人去世的巴彦淖尔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优先认定市级传承人;
(四)人口较少民族的市级传承人认定条件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级传承人推荐人选信息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日。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应对异议意见进行调查,并在收到意见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市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市古籍和非遗保护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市级传承人档案及数据库,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传承授徒、开展非遗传承传播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及履行传习义务情况等。
第三章 扶持
第二十条 市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活动;
(二)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培训,学术研究活动;
(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和交流合作活动;
(四)依法合理利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向相关部门或机构申请支持,依规获得传习补助经费,取得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工作或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
(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市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采取收徒、办学、培训等方式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完整保存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技艺及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研究等工作;
(四)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活动;
(五)定期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传习义务履行及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评估考核;
(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旗县区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采取下列措施,支持本地区市级传承人,特别是后继乏人的市级非遗项目和确有困难的市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或协调安排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组织支持其开展授徒传艺、传承传播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展销等活动;
(四)组织、支持其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五)鼓励、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扶持、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对于经济收入较少、生活确有困难的市级传承人,所在地旗县区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十三条 巴彦淖尔市对于每年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市级传承人,给予每年每人不低于2000元传习补助经费,用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享受国家级、自治区级非遗传承人传习补助经费的市级传承人,不同时享受市级传承人传习补助经费。
第四章 评估
第二十四条 市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工作(以下简称“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十五条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评估工作,制定《巴彦淖尔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指标》(以下简称“评估指标”),作为评估依据。评估指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徒情况,包括所带徒弟基本信息及其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等情况;
(二)传艺情况,包括非遗传承、进社区、进景区、进农村牧区等活动开展情况;
(三)生产实践活动,包括活跃一线、从事项目的创作、指导实践等活动开展情况;
(四)参与展示传播与对外交流活动情况,包括参加参与对外文化交流和展示活动、非遗博览会、展览、展会等交流活动情况;
(五)项目调查、资料保存和记录工作情况,包括收集、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实物或资料,配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传承人记录,自行开展或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整理、研究、恢复、发展及成果编撰情况;
(六)社会认同和个人影响情况,包括获奖、受聘捐赠情况及其他提升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
(七)研讨培训情况,参加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的研讨会、座谈会或培训、授课情况;
(八)研究成果情况,包括出版或编印项目传承学习教材、理论研究成果发表出版或编印作品集、主持承担政府部门课题并取得课题成果、拍摄教学视频或网络公开、直播课产品申请专利等情况;
(九)恢复项目失传内容或环节,并促进其传承传播;发展项目的知识和技艺,改良材料、技艺、工序,并获得行业认可等情况。
(十)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使用要有计划、有记录、有绩效、有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级传承人评估工作程序:
(一)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下发评估工作通知,并在官方网站发布信息;
(二)市级传承人应于每年3月1日前通过旗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市直区域报市古籍和非遗保护中心,提交上一年度传习义务履行及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自评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旗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市古籍和非遗保护中心组织人员对报送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退回整改,直至审核通过;
(四)旗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市古籍和非遗保护中心组织专家组(不少于5人)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五)评估结果进行社会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结束后,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评估工作报告和评估结果,于每年4月1日前报送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 旗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据评估指标和评估程序自行开展评估工作;市各部门直属单位的市级传承人评估工作由市古籍和非遗保护中心负责开展。
评估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年度非遗保护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十八条 旗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市古籍和非遗保护中心应当建立市级传承人评估工作档案。
第二十九条 市级传承人评估工作采取书面评估和实地抽检复核结合的方式,其中实地抽检复核人数应不少于市级传承人总数的20%。
第三十条 市古籍和非遗保护中心组织专家组对旗县区评估结果复核并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检复核。
第三十一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评估结果作为享有市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习补助经费的主要依据。评估优秀,并作出重要贡献的,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评估合格者,发放下一年度传习补助经费;评估不合格者,不予发放下一年度传习补助经费,并根据评估工作组要求进行整改。年度优秀应不少于市级传承人总数的10%。
第三十二条 市级传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宣传、政法、公安、纪检等部门核实的,评估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存在意识形态问题,有造谣、信谣、传谣等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估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活动的;
(五)在评估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违规使用传习补助经费,情形特别严重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习义务的。
第三十三条 市级传承人因健康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影响履行传习义务的,应向旗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市古籍和非遗保护中心提出不参加年度评估工作的申请,旗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市古籍和非遗保护中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报送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核准,可终止其市级传承人资格。由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视其贡献情况将其列为荣誉传承人并颁发证书。70周岁以上的荣誉传承人,仍可享受市级传承人传习补助经费。
第三十四条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评估不合格的市级传承人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整改期限为1年。
第三十五条 整改后,经评估仍不合格者,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取消其市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不再发放传承人补助;去世、自愿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市级传承人,传习补助经费从次年开始停发。如为国家级或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由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报送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建议取消其国家级、自治区级传承人资格。
第三十六条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纪检部门、旗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纪检部门全程监督评估工作。
第五章 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应当建立市级传承人评估制度,完善考核体系,明确《巴彦淖尔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实施细则》,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传习义务履行及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考核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应当按照评估工作要求,做好市级传承人评估与传习补助经费发放工作。
第三十九条 旗县区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市级传承人的管理和服务,建立对市级传承人定期走访、慰问制度,体现人文关怀。
第四十条 对去世的市级传承人,其亲友应及时向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市古籍和非遗保护中心报告。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市古籍和非遗保护中心应以适当方式表示哀悼慰问,组织开展传承事迹等宣传报道,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第四十一条 列有荣誉传承人和去世市级传承人的市级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可以重新申请认定他人为市级传承人。去世、自愿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市级传承人,传习补助经费从次年开始停发。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旗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市级项目保护单位的市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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